泰州市电力行业协会章程第三章
(2022年6月21日第四届会员大会通过)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个人会员比例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
第十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并提出书面申请;
(三)泰州市境内具有法人资格或受法人委托的电力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活动;
(三)本团体提供的各类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有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为维护本团体的团结统一和工作协同,不组织、不参加有损于本团体合法权益的活动;
(六)向本团体提供本单位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信息、调研成果、重要建议和有关资料等;
(七)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退会不退会费。会员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