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电力行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2022621日第四届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泰州市电力行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为规范泰州市电力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泰电行协)会费交纳与会费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团体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个人会员无需交纳会费。

第三条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按《章程》开展的普遍性服务,以及常设办事机构相关经费。

第二章会费交纳

第四条会费标准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确定,不同层级的单位会员会费交纳标准如下:

(一)理事长单位每年5万元;

(二)副理事长单位每年2万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0.5万元;

(四)普通会员单位每年0.2万元。

会费标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和泰州市电力行业协会职能和业务量的调整及物价指数变化,按一定程序可作相应调整。

第五条会费按年度一次性交纳。每年3月底前泰电行协向单位会员发送会费交纳通知,单位会员一般应在每年5月底前按相应层级的会费交纳标准交纳会费。新发展的单位会员应在完成会员登记一个月内按相应层级的会费交纳标准交纳会费。会费收取泰电行协开具财政部印()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

第六条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所属单位是理事单位或普通会员单位的,应按照相应层级的会费标准独立交纳会费。

第三章会费管理

第七条会费的使用要根据泰电行协普遍服务内容,参照历年经费支出情况,合理核定,预算控制。

第八条对不同层级的单位会员,根据《泰州市电力行业协会会费服务清单》(附录)内容实行差异化服务。

第九条单位会员未按照《章程》规定交纳会费的,应对其进行催缴;单位会员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的,按《章程》规定将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第十条单位会员确因经营困难等原因不能按相应层级的会费标准足额交纳会费的,应向泰电行协提出书面会费交纳减免申请。会费减免需经理事长会审议后实施。

第十一条会费收支实行预算管理。由泰电行协编制会费收支年度预、决算,经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及开展业务活动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会费收支情况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泰电行协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会费收支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应在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预算的前提下,厉行节约,加强会费的使用、管理、监督和控制。

第十四条按照《章程》和国家相关财务制度规定,收取和使用会费,接受第三方财务审计。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经第四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