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安监〔2018〕39号
各设区市安监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事项,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考核发放“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以下简称“电工作业证”)。现将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做好特种作业(电工)整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人事〔2018〕1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有关工作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认真抓好落实。
一、规范电工作业类别
1.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安监总局明确的特种作业电工作业的6个操作项目,不得自行设立操作项目名称。电工作业6个操作项目的培训大纲、考核标准和考试题库全部按照国家安监总局新颁布的标准执行。
2.电工作业证各操作项目不得相互替代。原电工进网证有多个电工类操作项目的,如作业人员继续申请多个操作项目的,复审换证时应分别参加各操作项目的考核,考核合格后分别换发电工作业证。
二、规范培训机构管理
3.继续从事电工类特种作业培训的电力部门培训机构应按照《江苏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苏安监〔2017〕106号)的要求,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相关材料书面报告所在地设区市安监局。
4.各级安监部门要将电力部门培训机构纳入辖区内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统一进行管理,加强监督检查。
三、规范考试考核机构管理
5.2018年6月30日前,经国家能源局认定的原电工进网作业考试点暂时纳入省安全生产考试考核系统,由各设区市安监局按照考试点的要求进行管理,继续承担电工作业类别的考试任务,接受设区市考试考核中心(以下简称市考试中心)的业务指导。
原电工进网作业考试点要根据国家安监总局新修订的特种作业实操考试点配备标准和我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点建设标准要求,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于2018年6月30日前,经市考试中心同意、省考核审批中心验收合格后,纳入省安全生产考试考核系统统一管理。
6.原电工进网作业考试点开展电工作业类别的考试考核,应提前3天向市考试中心申报考试考核计划,市考试中心按照规定要求选派考官到现场监考,考核员可由原电工进网作业考试点选派。
7.2018年6月30日前,原电工进网作业考试点可以继续开展原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5个操作项目(低压电工作业、高压电工作业、电力电缆作业、继电保护作业、电气试验作业)的考试考核工作。经验收合格后,各市考试中心的电力电缆作业、继电保护作业、电气试验作业3个操作项目的实操考核,全部由验收合格后的原电工进网作业考试点承担。
四、规范电工作业证的审核审批
8.电工作业证的审核审批全部纳入省政务服务网运行,按照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审批流程进行。
9.注册有效期在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届满的电工进网许可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复审换证:经复审培训合格后,向所在地原电工进网考试点(见附件2)或市考试中心(见附件3)提出考试申请,同时提交复审换证材料。市考试中心依据申请安排考试,考试合格后,按流程办理复审换证。
申请复审换证时,除需提交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安全从事电工作业的情况,还需提交经国家安监总局网站“政务大厅”查询到的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打印件(查询方法见附件1第七项)。
10.电工进网证许可证复审合格的,全部更换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6年,每3年复审一次,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提出复审申请;复审不合格或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证失效。
11.初次申请颁发电工类6个作业类别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按照国家安监总局30号令的要求办理。
12.原电工进网许可证复审换发电工作业证工作和电工类3个新操作项目(电力电缆、继电保护、电气试验)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初次领证工作,自2018年4月1日起接受考试申请。
五、工作要求
各级安监部门要高度重视电工进网证与特种作业操作证整合工作,本着有利于确保安全生产、有利于保障相关企业人员权益的原则,认真做好整合相关工作,加强对电工进网作业考试点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国家安监总局30号令和安全生产资格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做好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考核发证工作;要依法履行综合监管工作职责,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依法落实行业主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持证上岗有关规定。